財稅〔2018〕120號
各(ge)省(sheng)、自治區、直轄(xia)市(shi)(shi)、計(ji)劃單列(lie)市(shi)(shi)財(cai)政廳(ting)(局)、科技(ji)廳(ting)(局)、教育廳(ting)(局),國家稅務總局各(ge)省(sheng)、自治區、直轄(xia)市(shi)(shi)、計(ji)劃單列(lie)市(shi)(shi)稅務局,新(xin)疆生產建設(she)兵團財(cai)政局、科技(ji)局、教育局:
為(wei)進一(yi)步鼓勵(li)創(chuang)業創(chuang)新,現(xian)就科技企(qi)業孵(fu)化器、大(da)學科技園、眾創(chuang)空間有關(guan)稅收政策通知如下(xia):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向在孵對象提供孵化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本(ben)通知所稱孵化服(fu)務是指為在(zai)孵對象提供的(de)經紀代理、經營租賃、研(yan)發(fa)和技術、信息技術、鑒(jian)證(zheng)咨詢服(fu)務。
二、國家(jia)級、省級科(ke)技企(qi)業(ye)孵化器(qi)、大學科(ke)技園和國家(jia)備案眾創空間應當(dang)單獨核算(suan)孵化服務收(shou)入。
三、國家(jia)級科(ke)技企(qi)業孵化器(qi)、大學科(ke)技園和國家(jia)備案眾創空間認定和管理辦(ban)法(fa)由國務院(yuan)科(ke)技、教育部門另行(xing)發布;省級科(ke)技企(qi)業孵化器(qi)、大學科(ke)技園認定和管理辦(ban)法(fa)由省級科(ke)技、教育部門另行(xing)發布。
本(ben)通知所稱在孵(fu)對(dui)象(xiang)是(shi)指符合(he)前款認定(ding)和管理辦法規定(ding)的(de)孵(fu)化企(qi)業(ye)、創(chuang)業(ye)團隊和個人。
四、國(guo)家(jia)級(ji)、省級(ji)科技企(qi)業孵(fu)化(hua)器(qi)、大學(xue)科技園和(he)國(guo)家(jia)備案眾創空間(jian)應按規(gui)定申報享受免稅政策,并(bing)將房(fang)產(chan)土地權屬(shu)資(zi)料、房(fang)產(chan)原值資(zi)料、房(fang)產(chan)土地租賃合同、孵(fu)化(hua)協議等留存備查,稅務部門依(yi)法加強后續管理。
2018年12月31日以前認定的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認定的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認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資格的,自取消資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五、科技(ji)(ji)、教(jiao)育(yu)和(he)稅務(wu)部門應(ying)建(jian)立信息共享(xiang)機制,及(ji)時共享(xiang)國(guo)家級、省級科技(ji)(ji)企業(ye)孵化器、大學(xue)科技(ji)(ji)園和(he)國(guo)家備(bei)案眾(zhong)創(chuang)空間(jian)相關信息,加強(qiang)協調配(pei)合,保障優惠(hui)政策落(luo)實到位(wei)。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 教(jiao)育部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