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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職業學(xue)院外籍專家聘(pin)用管(guan)理辦法(fa)

總則 

第一條 外(wai)籍專(zhuan)家(jia)(以下簡(jian)稱“外(wai)專(zhuan)”)是指受(shou)聘或(huo)應邀來學(xue)校承擔教學(xue)、科(ke)研、管理工(gong)作或(huo)進行學(xue)術交流合作的外(wai)籍人員,是學(xue)校人力(li)資源的重要組成部(bu)分。

第二條 聘(pin)(pin)用(yong)外籍(ji)專(zhuan)家遵(zun)循“按需(xu)申報、擇(ze)優選(xuan)聘(pin)(pin)、科學(xue)管理、注(zhu)重實效”的原則。學(xue)校鼓勵各教學(xue)科研單位根據(ju)各自人才培養、科學(xue)研究(jiu)和學(xue)科建(jian)設需(xu)要,通過(guo)申報國家、省部和學(xue)校各類(lei)人才計劃聘(pin)(pin)用(yong)外籍(ji)專(zhuan)家來校工作。

第三(san)條 外(wai)籍專(zhuan)家按(an)照(zhao)學科分(fen)類為語言類教(jiao)師(shi)和專(zhuan)業類教(jiao)師(shi);按(an)照(zhao)聘用期(qi)限分(fen)類為長(chang)期(qi)外(wai)專(zhuan)、短期(qi)外(wai)專(zhuan)及臨(lin)時來訪外(wai)專(zhuan)。長(chang)期(qi)外(wai)專(zhuan)每年(nian)度在校工(gong)(gong)作不少于三個(ge)月,短期(qi)外(wai)專(zhuan)每年(nian)度在校工(gong)(gong)作一周(zhou)以上三個(ge)月以內,臨(lin)時來訪外(wai)專(zhuan)每年(nian)度在校工(gong)(gong)作不足一周(zhou)。

第(di)四(si)條 人事(shi)處為(wei)高端(duan)、高層次(國家、省(sheng)市和學校人才計(ji)劃等)外籍(ji)專家聘用的歸口(kou)管理(li)部門,執行上級部門及(ji)學校的相關(guan)規定。

第(di)五條 國(guo)(guo)際(ji)交流學(xue)院(以下(xia)簡稱“國(guo)(guo)際(ji)學(xue)院”)為其他外籍專家聘用的(de)歸口管(guan)理部門(men)。本辦法適用于國(guo)(guo)際(ji)學(xue)院歸口管(guan)理的(de)各類外籍專家。

 

聘用條件

第(di)六條 遵(zun)守中國法(fa)律法(fa)規,無(wu)犯(fan)罪記錄。師(shi)德師(shi)風良(liang)好,無(wu)在華非(fei)法(fa)傳教經(jing)歷(li),無(wu)對華負面言行。

第七條(tiao) 具有較高的業務水平和業務能力。身體健康,年齡一般在60周歲以下。對于特聘或急需的外籍專家,年齡限制可適當放寬。

第八條 長期(qi)語言類外籍(ji)專家應(ying)具有相應(ying)專業(ye)學(xue)士及(ji)以上(shang)學(xue)位,具有兩年以上(shang)相關教(jiao)(jiao)學(xue)經驗或(huo)接受(shou)過語言教(jiao)(jiao)學(xue)培訓并取得相應(ying)從業(ye)資格證書(shu)。

第九條 長(chang)期專(zhuan)業類(lei)外籍專(zhuan)家(jia)除滿足上述的基本條件外,還(huan)需(xu)滿足聘用(yong)單位引進人才的實際需(xu)求。

第十條 短期外專(zhuan)(zhuan)和(he)臨時來訪(fang)外專(zhuan)(zhuan)應(ying)具有博士學(xue)位或(huo)(huo)副教授(shou)以上(shang)職稱,有突出的(de)學(xue)術科研(yan)(yan)成果(guo)或(huo)(huo)教學(xue)成就,與我校相關學(xue)科發展(zhan)方(fang)(fang)向(xiang)或(huo)(huo)重(zhong)大(da)科研(yan)(yan)項目的(de)研(yan)(yan)究方(fang)(fang)向(xiang)相吻合。

第十一條 中外合作(zuo)辦學項(xiang)目(mu)(mu)、校際(ji)合作(zuo)交流項(xiang)目(mu)(mu)、校級及以上海外人才計劃等項(xiang)目(mu)(mu)中涉及的外籍專家的聘(pin)用(yong)條件,按照相關合作(zuo)協(xie)議(yi)和項(xiang)目(mu)(mu)任(ren)務書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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